• 物业管理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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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鲁班培训中心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574558**** 查看完整号码

    057455845786 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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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身份:中籍教师

    课程大类:建筑类培训

    教学规模:大班(20人以上)

    课程内容: 其他

    教学形式:工作日晚上+周末

    教学详细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平安大厦

    课程单价: 面议或不适用

    课程总价: 面议或不适用

    开课期间:常年

    开课时间:面议

    可招总人数:

    课程、任课教师介绍:

      培训类容简介
    一、物业管理概念: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概念:
    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入住概念:
    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四、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
    4、车辆行驶及停泊;
    5、公共秩序;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检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五、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3、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3、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4、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5、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七、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折、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八、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等;
    5、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业主公约所所禁止的行业;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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